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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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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开设赌场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罪中,有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需要加重惩罚。那么,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二、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

  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以上就是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如果存在上述三类情形中的加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具体的情况大家可以从文中了解到,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在线或者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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